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载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7127838号“稻壳搜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0509号决定,于2023年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9类“1.计算机游戏软件;2.数据处理设备;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4.计算机软件(已录制);5.电子字典;6.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图书阅读器;2.幻灯片(照相);3.电子公告牌;4.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项目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事实上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1.电子图书阅读器;2.幻灯片(照相);3.电子公告牌;4.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稻壳搜搜软件下载页面;2、高校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截图等。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789号决定;4、稻壳搜搜软件在腾讯软件中心的截图、下载安装截图;5、被申请人与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6、稻壳搜搜媒体相关报道介绍;7、高校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中相关介绍;8、稻壳儿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答辩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准注册的“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片(照相);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6日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片(照相)”两项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我局认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计算机办公软件商品上的使用,未涉及其在电子图书阅读器、幻灯片(照相)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