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珍珍严选 61401606

阅读:60957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杰全 委托代理人:广州翊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杰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401606号“珍珍严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杰全

  委托代理人:广州翊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杰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401606号“珍珍严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珍严选”指定使用于第32类“低卡路里软饮料;含果汁的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含维生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第1715235号“珍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生产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06799号“珍酒酒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珍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01606号“珍珍严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珍珍严选 614016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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