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天翼时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天翼时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1675989号“天翼时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翼时空”指定使用于第35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80064号“天翼”、第7957121号“天翼空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75989号“天翼时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