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45445387号“集微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集微网”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17937号“集微大象”、第40457795号“集微龙门阵”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网站流量优化;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45387号“集微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