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福泽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福泽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2412791号“卡洛琳莫娜CAROLINE.MON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洛琳莫娜CAROLINE.MO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宗教服装;婚纱;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646号“卡洛琳 CAROLINE”、第19460363号“MINI CAROLINE”、第3876095号“CAROLINE”、第20310736号“CAROLIN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腰带;婚纱;围巾;披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内衣”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12791号“卡洛琳莫娜CAROLINE.MONA ”商标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内衣”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