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锦润驰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锦润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902796号“MARLBORO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LBOROAD”指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473号“MARLBORO及图”商标、第719791号“万宝路”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4类“烟及烟草制品;烟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烟及烟草制品”商品上的“万宝路MARLBORO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02796号“MARLBOROA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