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鹏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3046565号“优库凡YOUKUF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库凡YOUKUF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服装;外套;防水服;鞋;袜;成品衣;裤子;内衣;帽”商品上。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第48159150号“优衣库YOUYIKU”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婚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优衣库”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04301号“YOUK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领带;腰带;修女头巾;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YOUKU”,且字母组成及含义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46565号“优库凡YOUKUF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