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智鼎云 62796280

阅读:28501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智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亮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智鼎教育科技发展(济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智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智鼎教育科技发展(济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796280号“智鼎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北京智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亮点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智鼎教育科技发展(济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智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智鼎教育科技发展(济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796280号“智鼎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鼎云”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息;教育信息;辅导(培训);职业再培训;传授技术(培训);商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培训);教育研究”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63075号“智鼎MAP INSIGHT INTO PEOPLE”商标、第39954014号“智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讲课;实际培训(示范);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函授课程;文字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智鼎”,且文字构成及含义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96280号“智鼎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智鼎云 627962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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