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伍贰壹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74955号《关于第64429920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45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6367450号“酒向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第1872期商标公告)。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