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千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励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千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9155208号“芭巴比娃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巴比娃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855405号“芭比”、第1312494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该商标对应的中文翻译“芭比”已与其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为公众普遍知晓。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摹仿、翻译,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55208号“芭巴比娃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