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仁和养生堂 59086471

阅读:73439 2023-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086471号“仁和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086471号“仁和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养生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饮食营养咨询;医疗辅助;理疗;康复中心;疗养院;美容服务;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配眼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0634号“养生堂”商标、第5994223号和第10810517号“养生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膳食纤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7367号“养生堂”商标和第20856690号“养生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疗养院;美容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养生堂”,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理疗;康复中心;疗养院;美容服务;植物养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第1142733号“养生堂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养生堂及图”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余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6471号“仁和养生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仁和养生堂 590864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6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