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蓬江区粤风汽车零配件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杰斯特车轮与轮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蓬江区粤风汽车零配件经营部对被异议人杰斯特车轮与轮胎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0039869号“BLACK RHIN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ACK RHIN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手推车”,申请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14830号和第39930774号“BLACK RHINO WHEELS”商标、第23501908号“BLACK RHINO HARD ALLOY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车轮毂;汽车轮胎内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购销合同、异议人公众号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BLACK RHINO”作为商标于“手推车”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39869号“BLACK RHIN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