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丽香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丽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680687号“卡洛驰洞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洛驰洞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8770号“卡骆驰”、第10546366号“卡骆驰”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80687号“卡洛驰洞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