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59832204号“明靓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靓蔚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眼镜片清洗溶液;浸去污剂的眼镜布;浸清洁剂的清洁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59535号“蔚来 NIO”、第16665600号“蔚来”、第30348637号“蔚来生活”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除锈制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蔚来”,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该商标如予核准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32204号“明靓蔚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