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万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万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55698号“皇家新安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新安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鱼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73012号“新安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新安怡”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55698号“皇家新安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