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韩式舍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韩式舍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57168450号“领尚甄品 LSZ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尚甄品 LSZ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内装饰品;汽车内饰件;汽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75025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168450号“领尚甄品 LSZ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