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绍兴迅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地心娱乐智能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05500号“超级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398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绍兴迅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众号截图、视频号截图、收据、服务费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娱乐;2.演出;3.提供娱乐设施”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浙江绍兴迅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4005500号第41类“超级麦”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40055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且已将其用于相关网页、服务手册、交易文书等上,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和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生活号运营网址;
2、公众号—绍兴生活网客越多;
3、视频号运营等活动图片;
4、推广视频、销售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演出;提供娱乐设施;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11月0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是否在“1.娱乐;2.演出;3.提供娱乐设施”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娱乐”等复审服务。证据3及证据4中,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其余部分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网络形成证据,或形成时间不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无法证明申请人在“娱乐;演出;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娱乐;2.演出;3.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