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思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85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04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思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用户手册、维护服务合同书、采购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9585727号第38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195857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和使用。因此,申请人恳请依法决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2016年至2019年“思乐e乐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经公证的“e乐服”APP操作流程及各类功能展示;
3、用户手册及部分维修记录;
4、《江西福彩营销活动技术开发服务及维护报告》;
5、经公证的“e乐服”中关于“e支付”功能具体操作的介绍视频;
6、2020-2021年度山东福彩E乐服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
7、2019年度至2022年度申请人与“贵州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
8、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及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数据流传输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5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是否在“信息传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和证据3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证据8中,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信息传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