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伍直添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健
申请人因第37641957号“南海鸽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78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伍直添提供的店面照片、抖音宣传、采购食品单据、菜单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37641957号第35类“南海鸽天下”注册商标,原第3764195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复审商标在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使用。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门店照片、抖音等平台截图、单据、宣传单、工作服照片、导航软件截图。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2020年至2023年刘建安、马小卫等餐饮品牌加盟合同及授权书;
2、2020年至2023年“替他人管理酒店”产生的各品牌啤酒白酒的合同以及大量收据;
3、授权使用书以及被授权人大量经营的收据;
4、送货单据;
5、实物照片;
6、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抖音平台以及微信平台宣传的截图;
7、银行流水;
8、日常纸巾销售合同及出货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为第三方进行在线传播形式的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替他人管理酒店;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人事管理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20年01月06日至2023年01月05日期间是否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涉及复审服务,或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提交的证据1中,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餐饮加盟合同不是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仅为申请人的授权行为,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3中,收据显示餐费,不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中,送货单为自制证据,亦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证据5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宣传及使用情况。证据7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8中,纸巾销售合同及出货单仅能证明申请人向他人购买了“纸巾”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