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思寒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36535344号“尤艾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皆是对国外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抄袭,且其中多件商标与美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军工制品商标相同或高度相近。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已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已有在先案例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关于相关品牌的网络搜索结果;3、德阳开发区幺妹峰户外服饰店工商信息;4、不予注册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84件商标,其中包括“MA-1”、“HALYS”、“SEKRI”、“BILTRITE”、“MAGNUM”、“OUTDOOR EDGE”、“威利视”、“卡伦西亚”等众多与国外知名军用制品商标相同或高度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其中包括“MA-1”、“HALYS”、“SEKRI”、“BILTRITE”、“MAGNUM”、“OUTDOOR EDGE”、“威利视”、“卡伦西亚”等众多与国外知名军用制品商标相同或高度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注册使用行为进行举证说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另,本案申请人仅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