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泰达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鉴(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64758号“慧喝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设计来源,并非日常用语,整体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行政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可区分服务来源,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