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25815号“共识纾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共识纾唐 60725815

阅读:40742 2024-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微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宝乐滋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5日对第60725815号“共识纾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共识纾唐”中“纾”具有“解除、延缓、缓和”的含义,“唐”读音同“糖”,…

  申请人:河北微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宝乐滋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5日对第60725815号“共识纾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共识纾唐”中“纾”具有“解除、延缓、缓和”的含义,“唐”读音同“糖”,字形和“糖”极为相近,“纾唐”具有“缓和调解血糖”之意,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第29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诸如“天然鲜”、“骼立健”、“裨卫健”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商标,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有复制模仿他人品牌和知名作品名称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决定、裁定;2、被申请人产品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奶制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申请人未在申请理由中说明或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或注册了在先权利商标,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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