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大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4906号“爱你可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8818号“爱可爱 ACCU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注册了第58679692号“爱你可爱”等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爱你可爱”为纯臆造词汇,不是日常用语,用在本案商标所在的5类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爱你可爱”组成,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剂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