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木作达人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捷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85285号“木作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在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并大量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