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94797号“役直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役直聘 47194797

阅读:107798 2024-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役直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圣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9日对第47194797号“役直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役直聘”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其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

  申请人:河南役直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圣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9日对第47194797号“役直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役直聘”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其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二、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已构成不正当手段,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仅导致公众的误认,亦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将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注册具有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申请应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相关报道;

  3、所获证书;

  4、被申请人设立“役军人就业网”等;

  5、纪念合照;

  6、广告牌外景图片;

  7、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质证意见,其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合同、经营协议;2、《军人荣耀》发布会;3、宣传单页。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大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的真实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本文《关于第47194797号“役直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役直聘 471947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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