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38595号“Tor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第35类在先商标“TOREAD”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89382号“杨桂平TOREAD及图”商标、第636531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还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注册申请程序,现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