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6952号“京喜奶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68075号“一京喜蜜蜂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8693号“京喜窖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