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少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456740号“渝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34171号“渝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见第1882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576号“渝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