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751422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8888号“京喜烤鸭火锅”商标、第36895440号“京喜 JX及图”商标、第40064253号“京嘻”商标、第32606501号“京禧”商标、第16932291号“鲸喜及图”商标、第39658991号“小京喜 XIAO JING XI及图”商标、第51772812号“京喜窖坊”商标、第63119695号“京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8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在“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81期《商标公告》),在前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八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饮水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