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敏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2737号“御神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6541499号“御呼吸”商标、第26533987号“御呼吸”商标、第37791475号“御神”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近似, 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资料):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枕头、枕套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