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古稻西丰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38383号“京西越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字号设计而成,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京西”指的是首都西部地区,申请人以此来标志地域,而“越富”二字对应申请人从事的农业主营项目。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二、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7659911号“京西悦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其注册申请合理合法,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申请商标“京西越富”为纯文字商标,其中“京西”常被指代北京西部地区,“越富”二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大米等商品上,易被识别为水稻品种名称。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