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34409号“无忧搬屋 WELLMOVER www.wellmover.co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无忧搬屋 WELLMOVER www.wellmover.com 20234409

阅读:153509 2024-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英盟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4409号“无忧搬屋 WELLMOVER www.wellmover.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09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英盟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4409号“无忧搬屋 WELLMOVER www.wellmover.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09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协议及银行回单、包装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商品包装”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刘玉荣的撤销申请,第20234409号第39类“无忧搬屋 WELLMOVER www.wellmover.com”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应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商品包装过程现场照片、标签照片;

  2、国内搬家报价协议及银行回单;

  3、微信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的使用。证据中均为自制证据,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理于2017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商品包装”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2月17日至2023年02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国内搬家报价协议显示可知,在指定期间内,协议中带有复审商标标识,被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上海朴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案外主体提供包含打包、简单家具拆装、包装等服务,并有银行收款回单予以佐证上述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现场照片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商品包装”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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