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玉荣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优艺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65179号“优艺客 uelike interface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931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站服务合同、网站价格表、转账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在2019年07月11日至2022年0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维护;4.计算机系统设计;5.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测量;3.材料测试;4.包装设计;5.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166517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取得注册以来一直被持续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据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服务合同及打款凭证;
2、网页信息、图片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规范、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2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研究;测量;材料测试;包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8月13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鉴于申请人针对我局上述撤三决定维持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提起复审,故本案复审服务为上述服务。
本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合同及打款凭证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