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卡姿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0828号“HRH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97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产品图片、拼多多产品信息及淘宝产品信息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发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0730828号第3类“HRHR”注册商标,原第2073082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及其授权方式进行实际管理和使用,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未中断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和宣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1688电商平台网店网址、店铺主体信息、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网络渠道经销商授权书、网店产品宣传截图、订单信息;
2、微信交易截图;
3、线上电商平台产品搜索截图、店铺网址、消费者评价;
4、销售单、产品图片、货运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光盘形式,仅列举与上述证据不同的证据,序号顺延):
5、委托加工合同;
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7、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一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其中或为图片或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质疑证据的真实性,遂对部分证据进行公证,作为补强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关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申请人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序号顺延):
8、1688电商平台网店截图、订单信息、店铺产品宣传销售截图公证书。
我局于2024年02月0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订单证据形成时间集中、订购方集中、数量少且金额小,明显属于为规避审查进行了零星的、象征性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胡磊于2016年0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9月14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面奶;洗洁精;香精油;抛光蜡;化妆品;香水;花露水;牙膏”商品上,经核准转让至汕头市卡姿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为申请人所有,有限期限至2027年09月13日。
2、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前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根据证据1可知,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汕头市名欣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深圳市雅橙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渠道经销使用,故上述被授权人均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中公证书记录了指定期间内“HRHR”香水系列产品由深圳市雅橙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在网络销售平台1688店铺的商品信息、销售记录,其中商品信息截图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标识相同,且交易订单显示有多家案外主体购买“HRHR”香水系列产品并交易成功。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检验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香水”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化妆品;花露水”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香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化妆品;香水;花露水”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洗洁精;香精油;抛光蜡;牙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洗洁精;香精油;抛光蜡;牙膏”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化妆品;香水;花露水”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洗洁精;香精油;抛光蜡;牙膏”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