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09273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092735

阅读:124522 2024-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娇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LINKSOUL,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92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99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娇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LINKSOUL,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92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99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加工照片、委托生产、出口订单、提单、运单、装箱单、交货单、发票、声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帽子;运动衫”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王娇娇的撤销申请,国际注册第1092735号第25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互联网中进行了广泛是调查,未搜索到有关于被申请人在第25类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或者展示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且申请人在相关行业内未发现任何标识被申请人商标的商品。二、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对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效力存疑,恳请在复审阶段行使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5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美国知名服饰配件公司,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帽子;运动衫”等商品上的主要商标。复审商标已在中国大陆长期、持续、广泛的生产后,并大量出口至美国,复审商标以突出、显著的方式大量出现在被申请人商品、订单等单据上,易被消费者轻易识别和熟记。据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商品及商品加工现场照片;

  2、2019-2022年被申请人委托上海亚源制帽有限公司生产商品出口至被申请人的订单、运单、装箱单、交货单、提单、入境摘要及相关发票;

  3、南通可凡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凡墨贸易有限公司、南通泰多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官网网站截图;

  4、生产委托声明、相关订购单、发票、发货单、装箱单、提单等证据材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形式),经审查,包含于上述证据内容,不再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2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套头衫;衬衫;运动衫;T恤衫”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09月21日。

  2、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多份订单、运单、入境摘要、装箱单、交货单、提单及相关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上海亚源制帽有限公司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帽子”商品从上海出口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即被申请人所在地,其系列单据及发票中订单号、货物信息、数量、金额等信息匹配一致。证据4中的声明显示南通可凡贸易有限公司自2010年起为J’Jamm Works International的生产合作伙伴,并自2013年起生产制作被申请人产品;部分订购单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J’Jamm Works International采购“夹克;毛衣;T恤衫”等商品,订单上带有复审商标图形,并且有与订购单对应的形式发票、由南通可凡贸易有限公司向J’Jamm Works International出口交货的提货单、装箱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委托南通可凡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制作被申请人“夹克;毛衣;T恤衫”等产品并向被申请人出口。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证据1官网截图、商品及商品加工现场照片等已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帽子;T恤衫”等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之类似的“套头衫;衬衫;运动衫”商品应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的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09273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0927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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