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伦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0116号“VI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65329号“VIP及图”商标、第31745950号“唯谱家 VIP”商标、第33723331号“蜂校 VIP及图”商标、第13878227号“唯品会 VIP.COM”商标、第32607542号“VIP KID”商标、第21341675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多件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相关介绍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间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六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至六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