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6617号“海绵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806号“海绵宝宝HAIMIAN BABY”商标、第27831579号“海绵宝宝”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10629号“海绵宝宝”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