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欧时刻(广州)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889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052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08月18日至2022年08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香味蜡烛、圣诞树用蜡烛、蜡烛、小蜡烛、照明用蜡、蜡烛芯、灯芯、夜间照明物(蜡烛)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门店照片及天猫旗舰店截图;2、相关报道;3、广告宣传证据;4、申请人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5、采购合同、内部审批单及发票;6、产品图片;7、天猫商品详情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香味蜡烛、圣诞树用蜡烛、蜡烛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类香味蜡烛、圣诞树用蜡烛、蜡烛、小蜡烛、照明用蜡、蜡烛芯、灯芯、夜间照明物(蜡烛)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证据4申请人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包括采购合同、内部审批单及发票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1、2、3、6、7包括门店照片及天猫旗舰店截图、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证据、产品图片等,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形成期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