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82475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雷霆游戏及图 12782475

阅读:98076 2024-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雷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82475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496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雷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82475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496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9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未来游戏制作人大赛相关报道、赛事规则流程;2、申请人官方微博相关宣传;3、比赛相关视频、比赛布景图片、发放比赛奖金的汇款凭证;4、游学公益项目图片、学院手帐游记的网页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部分一致,另增加了证据5、申请人相关介绍及报道;6、搜索引擎搜索“雷霆游戏”的结果、申请人官网截图、手机录屏视频;7、游戏列表、相关游戏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14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11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未来游戏制作人大赛相关报道、赛事规则流程体现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申请人官方微博相关宣传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证据3包括比赛相关视频、比赛布景图片、发放比赛奖金的汇款凭证,其中部分比赛相关视频、比赛布景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发放比赛奖金的汇款凭证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证据4为游学公益项目图片、学院手帐游记的网页打印件,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申请人相关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相关报道部分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6包括搜索引擎搜索“雷霆游戏”的结果、申请人官网截图等,部分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部分未体现复审服务,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7为游戏列表、相关游戏报道,其中游戏列表为自制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且该份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被申请人的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3日

本文《关于第12782475号“雷霆游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雷霆游戏及图 127824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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