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莎精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13549号《关于第5075034号“IS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7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讼程序中的证据7显示原告于指定期间内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包括 EMILIO PUCCI 等品牌的他人商品和相关商品促销信息,宣传页面显示使用诉争商标,相关宣传记录有上百条之多,结合行政程序中的证据8、诉讼程序中的证据3、4,原告授权嘉利项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义莎时装有限公司使用本案诉争商标,以及行政程序中证据8,嘉利项目有限公司作为诉争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存在租赁第三方广告位或解除租约的经营行为,诉讼证据6在有赞电商平合线上店进行品牌展示和宣传商品销售信息等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指定期间内原告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对诉争商标存在真实、合法、公开的使用行为。鉴于“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与其他诉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的诉争服务上的注册应于维持。鉴于本案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新证据且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市场研究;公共关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代理”服务与“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