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新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媛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459997号“益掌通YIZHANGT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924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曹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商品照片、展会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血压计”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4459997号第10类“益掌通”注册商标,原第344599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鉴于复审商标持续在“冷敷贴、磁疗贴”等上的使用事实,申请人恳请贵局继续核准复审商标在“磁疗器械”等关联商品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订购合同、发货清单、回单详情、销售合同、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委托生产合同、银行电子回执;
2、权利卫士APP取证证明益掌通商标的使用;
3、商品线上店铺销售开具给顾客的部分发票;
4、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材料中涉及到复审商标的材料;
5、两次参加郑州威联会资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包装盒及内袋生产订购合同扫描件;
8、在2019年12月重庆国药会的宣传推广;
9、在2019年3月、09月郑州威联会的宣传推广;
10、2023年青岛国药会的宣传推广;
11、“益掌通”商标商品在线下实际销售单据证明;
12、商品外包装盒及内袋扫描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时间,且没有第三方和其他材料佐证证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血压计”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05日至2023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河南虎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显示,河南虎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明太医益掌通冷敷贴、张百年益掌通颈肩腰腿痛磁疗贴,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腹部护垫、脐疝带”商品与“医用冷敷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商品与“血糖仪”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5月05日至2023年05月04日期间内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用冷敷贴、腹部护垫、脐疝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