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坦斯曼尼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42785号“TAS MAN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了申请商标标识。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独创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字母与地名中的英文字母在书写及含义上区别明显,相关公众很难将申请商标的英文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TASMANIA”,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澳大利亚联邦岛屿),申请商标英文与上述地名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