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10140号“JOYD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OYDOT 72110140

阅读:195561 2024-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盛祥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0140号“JOYD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0525号“JOPDOT”商标、第20890599号“JOYLOT”商标、第18869792号…

  申请人:杭州盛祥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0140号“JOYD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0525号“JOPDOT”商标、第20890599号“JOYLOT”商标、第18869792号“JOY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共存注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 人造乳房; 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医用带(电); 植发用毛发; 护理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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