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欧的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0356号“Z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钢合金,耐磨金属,碳钢,铸钢,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铸铁”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滑油嘴,金属螺丝,金属螺栓,金属螺母”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88059号“ZM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构成类似。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3269号“ZMG”商标、第46816515号“佐美格ZMG”商标、第36949518号“Z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钢合金,耐磨金属,碳钢,铸钢,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合金,未加工或半加工铸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即:“滑油嘴,金属螺丝,金属螺栓,金属螺母”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主要认读英文“ZMG”、“ZMC”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金属螺栓,金属螺母; 滑油嘴”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车辆紧固件用螺丝; 钢管; 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油嘴,金属螺丝,金属螺栓,金属螺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