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61189号“圣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禾堂 71261189

阅读:93101 2024-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圣禾堂(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1189号“圣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1792号“圣禾”商标、第6688269号“聖禾 SHENGHE”商标、第658…

  申请人:圣禾堂(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1189号“圣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1792号“圣禾”商标、第6688269号“聖禾 SHENGHE”商标、第6584231号“圣禾SHENGH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订单及采购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百度推广服务协议》;百度搜索页面;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金属锁(非电)、金属铰链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钢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圣禾堂”与引证商标一、三所含中文“圣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青铜、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钢桅杆、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1261189号“圣禾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圣禾堂 712611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4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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