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UI股份公司(原申请人:赫伯罗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438882号“Hapag-Lloy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让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7304号“HAPAG-LLOYD”商标、国际注册第915459号“HAPAG-LLO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TUI股份公司,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