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芊锐电子商行
委托代理人:广东骏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78362号“XTr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1044号“信得 XTRUS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我局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XTrust”构成,与引证商标所含外文文字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