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金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8037号“黄琻芽 HUANG JIN 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31729号“黄金芽及图”商标、第70656358号“HUANGJINY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品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二者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黄琻芽”,与一种高档绿茶“黄金芽”音同形近,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品质、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之情形。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