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吉祥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99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6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51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93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16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751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2年8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