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金陂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9日对第64999095号“金陂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0325号“焦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区(安徽省阜阳市)、同业竞争关系(酒行业),佐证了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的注册便利和完全知晓竞争申请人及其商标存在的条件。被申请人其关联公司不仅是有目的多次摹仿、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还多次模仿攀附其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主观目的充满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信息材料;2、申请人产品生产销售证据;3、在先案件决定书;4、申请人所获荣誉;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7件商标,均为第33类商品,其中反复申请注册了多件“焦陂龙瓶特曲”、“焦陂回沙”、“焦陂双凤”、“奇泉百岁”、“文公欧阳修”、“天圣欧阳修”、“文豪欧阳修”等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焦陂”商标在白酒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焦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焦陂”商标在白酒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33类反复申请注册了多件“焦陂龙瓶特曲”、“焦陂回沙”、“焦陂双凤”、“奇泉百岁”、“文公欧阳修”、“天圣欧阳修”、“文豪欧阳修”等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